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7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709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梅枝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胡德春即鴻德企業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KN0000000 、KN0000000 、KN0000000 )之退票理由單。 二、請提出債務人胡德春即鴻德企業社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