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9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947號債 權 人 楊承震 債 務 人 沅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安 債 務 人 黃志宏 一、債務人沅建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萬元,及其中①新臺幣肆佰萬元部分、②新臺幣陸佰萬元部分,①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五日起、②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黃志宏、沅建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