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9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951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潘恒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沅建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沅建企業有限公司請求借款或票款?二、若係請求借款,經核所提出債權釋明文件,即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其匯款金額僅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故請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1,045,000 元,及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如未特別約定,不得超過法定利率百分之五)之請求權依據,並應釋明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催告還款通知之存證信函及送達債務人之郵務回執聯。) 三、若係請求票款,票據號碼:BIP0000000之支票發票人係「沅虹企業有限公司」。故請釋明請求債務人沅建企業有限公司給付票款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