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49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優利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芃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賴妙姿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故請釋明本件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12,075元之請求權依據暨計算式,並應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如製作宣傳品之費用明細等) 二、請提出債務人賴妙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