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1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張明吉 債 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訴訟代理人 章百里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林雪娥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劉啟鵬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 分之 1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60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6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6 年8 月23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5 司執消債更101 號函,命6 位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逾期不為確答者,即視為同意。其中除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示同意外,其餘5 位債權人皆因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因同意及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100 %),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 分之1 ,依消債條例第60條第2 項規定,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視為業經債權人會議可決。 三、經查,債務人現任職於居高風味餐廳擔任廚師,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30,000元,有在職證明及勞保局電子閘門投保資料查詢表在卷可憑,堪認為實在。債務人主張其全家現住於屏東縣○○鄉○○村○○0 巷00號,該屋為其名下之自用住宅,每月須繳納6,000 元之房貸,惟其與房貸債權人已談妥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故其於更生履行期間,每用僅須繳納3,500 元之房貸即可,有上開不動產登記謄本、房貸繳納證明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另債務人之未成年長子張○典(87年12月生)、次子張○浩(97年11月生),均尚未成年仍在就學,且名下亦無財產,堪認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債務人應與其配偶平均分擔扶養費,依衛生福利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448元之標準計算,債務人應分擔之扶養費為11,448元(11448 ×2 ÷2 =11448 ),惟債務人主 張其每月僅須負擔扶養費5,500 元,此外,自己每月所需必要生活費為8,140 元,均低於上開標準,洵屬可採。則債務人每月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為17,140元(8140+5500+3500=17140 ),以債務人每月可支配所得觀之,堪認其所提更生方案尚非無履行之可能,且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為1,234,204 元,已達完全清償。再者,復查無本條例第63條第1 項各款所定應不予認可更生方案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1 項規定,裁定認可如附表所示更生方案。 四、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 六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人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最低清償總額者,得延長為八年,消債條例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人因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故得延長其清償期為8 年,並予敘明。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司法事務官 陳永佳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95期每期(月)12,860元,第96期每期(月)12,504 元 │ │2.以每1月為1 期,每期在1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 │ │4.清償比例:100% │ │5.債務總金額:1,234,204元 │ │6.清償總金額:1,234,204元 │ │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 │ 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 │ 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小數點較高者,優先│ │ 進位受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第1-95期│第96期清償│ 清償總額 │ │ │ │ │ │清償金額│金額 │ │ ├──┼────────┼─────┼────┼────┼─────┼─────┤ │ 1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630,592 │51.09% │ 6,570 │ 6,442 │ 630,592 │ │ │公司 │ │ │ │ │ │ ├──┼────────┼─────┼────┼────┼─────┼─────┤ │ 2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 50,407 │ 4.08% │ 525 │ 532 │ 50,407 │ │ │公司 │ │ │ │ │ │ ├──┼────────┼─────┼────┼────┼─────┼─────┤ │ 3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 423,977 │34.35% │ 4,418 │ 4,267 │ 423,977 │ │ │公司 │ │ │ │ │ │ ├──┼────────┼─────┼────┼────┼─────┼─────┤ │ 4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 52,314 │ 4.24% │ 545 │ 539 │ 52,31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5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65,669 │ 5.32% │ 685 │ 594 │ 65,669 │ │ │有限公司 │ │ │ │ │ │ ├──┼────────┼─────┼────┼────┼─────┼─────┤ │ 6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 11,245 │ 0.91% │ 117 │ 130 │ 11,24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合計│ │1,234,204 │ 100% │12,860 │ 12,504 │1,234,204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