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0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徐秋足 代 理 人 洪國欽律師 保 證 人 劉周忠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黃怡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曾慶富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宜姈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代 理 人 戴碧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2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1 個月為1 期,分6 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5,999 元,總清償金額431,928 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11.75%,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4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105 司執消債更60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可決。 三、經查: ㈠債務人因罹患子宮頸細胞病變,身體狀況無法從事過於勞累之工作,平日負責照顧其婆婆,週六、日則在台灣優生股份有限公司打零工,時新120 元,每日約7 至8 小時,平均每月薪資約為12,500元等情,經其陳述明確,並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存摺交易明細資料附卷可稽,惟尚須扣除勞保費222 元、健保費846 元,爰以11,432元(計算式:12500 -222 -846 =11432 )為其每月可支配所得。 ㈡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膳食費、交通費、水電費、瓦斯費、通訊費、醫療費、雜支,合計9,500 元。核其項目均屬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復未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6 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448元,堪認債務人所列必要支出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適當。 四、經本院向債務人投保之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查結果,債務人所有之保單價值為21,850元,觀諸更生方案與債務人每月收支狀況及清算財團之價值,縱將上開保單價值之數額平均納入更生方案每期清償金額,以其每月所得扣除支出後,亦已無剩餘金額支付更生方案每期應清償金額5,999 元,惟債務人已徵得其配偶劉周忠同意擔任本件更生方案之保證人。查劉周忠無不良之金融信用紀錄,現於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擔任巡佐職務,每月平均薪資約65,787元,且名下有土地3 筆及房屋1 棟,有警察服務證、薪資轉帳存摺交易明細資料、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結果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以劉周忠之資力應足確保債務人更生方案之履行,堪認本件更生方案條件尚屬公允。 五、據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並已徵得劉周忠擔任保證人,堪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此外,復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各款所列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應逕予認可,爰併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5,999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11.75% │ │5.債務總金額:3,675,736元。 │ │6.清償總金額:431,928元。 │ │7.保 證 人 劉周忠 住屏東縣○○市○○路0000巷0弄00號 │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8.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 │ 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債權人 │債權金額 │第1 至72期│6 年清償總額│ │ │ │ │每期金額 │ │ ├──┼────────┼──────┼─────┼──────┤ │ 1 │花旗(台灣)商業│ 109,076│ 178│ 12,816│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53,803│ 88│ 6,336│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 │澳盛(台灣)商業│ 11,212│ 18│ 1,296│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4 │滙豐(台灣)商業│ 50,829│ 83│ 5,976│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5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256,922│ 419│ 30,168│ │ │有限公司 │ │ │ │ ├──┼────────┼──────┼─────┼──────┤ │ 6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19,807│ 32│ 2,304│ │ │有限公司 │ │ │ │ ├──┼────────┼──────┼─────┼──────┤ │ 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90,304│ 147│ 10,584│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8 │內政部營建署 │ 3,038,783│ 5,034│ 362,448│ ├──┼────────┼──────┼─────┼──────┤ │ │ │ │ │ │ │總計│ │ 3,675,736│ 5,999│ 431,928│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