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25號聲 請 人 赫茲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百琪 上列聲請人與曾威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