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9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993號聲 請 人 赫茲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百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春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