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994號聲 請 人 赫茲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百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賴勝宏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5 年11月18日所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60萬元,到期日為105 年11月19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詎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尚有48,446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乙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云云。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5 年12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繳納裁判費500 元,並釋明本件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各為何,聲請人於105 年12月28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因此,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