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26號原 告 賴緯勝 訴訟代理人 李衍志律師 被 告 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關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8,9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訴之聲明第2 項關於原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書部分,則屬非因財產而起訴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以上合計5,650 元(計算式:2650+3000=565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