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51號原 告 玉山當鋪 法定代理人 許進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茜如即吳一慧即名人企業社間因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000 元,應繳裁判費7,7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