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58號原 告 利文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蔡長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6,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蔡長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