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88號原 告 玉山當舖 法定代理人 許進祥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一慧即名人企業社、徐力羣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下列第一項事項,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494 元。 ㈡、請提出原告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當鋪營業許可證),及被告吳一慧、徐力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