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25號原 告 張東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保證責任屏東縣高屏椰子運銷合作社、聚善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7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