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2號原 告 涂金貝 涂貴所 吳淑媔 涂慶泉 涂本義 涂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旺建設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50,167 元【計算式:196.6778㎡×15000 元/ ㎡=2950 167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