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4號原 告 張玲瓊 上列原告與被告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資料,勿得延誤,特此裁定。 一、以地籍圖為底稿繪製系爭門牌編號屏東縣萬丹鄉○○路0000號房屋之占用位置,及其占用同鄉崙頂段510 、510-1 地號土地之面積。 二、陳報屏東縣萬丹鄉○○路0000號之房屋稅課稅現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