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3號原 告 涂金貝 涂貴所 吳淑媔 涂慶泉 涂本義 涂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旺建設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已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26日裁定命於10日內補繳新台幣30,304元,均於同年3 月2 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迄今仍未補繳,故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