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號原 告 陳瑋憲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被 告 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訴訟代理人 藍庭光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