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580號原 告 張喜寧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 楊芝庭律師 被 告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容輝 訴訟代理人 張鈐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因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7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㈠、被告應交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貨品。㈡、請准原告供擔保宣告假執行。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嗣於民國106 年3 月10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追加備位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0 萬元。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將原聲明改列為先位聲明(見本院卷第188 頁正反面、第195 頁)。經核其追加之備位聲明與先位聲明間,皆涉及兩造間買賣契約,其爭點均涉及原告已付多少款項、領取多少貨品,衡情應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揆諸前揭規定,其所為訴之追加並無不合,應予以准許。 二、原告主張: ㈠、先位部分: 原告係育綸商行之負責人,經營菸酒、飲料、食品什貨等批發。茲因倘以訴外人李品澤(下稱李品澤)之泰君企業社、一三三超市之名義向被告出貨,有較優惠之價格足資賺取價差,故伊與被告過往之交易中,均以李品澤所經營之上揭企業社及超市名義訂貨。由於合作甚久,被告亦知悉原告為實際買受人。緣訴外人張貴洲(下稱張貴洲)為被告公司營業所主任,因偶有帳目不清之問題,於得知總公司欲派員盤點之消息後,央求伊購買貨品並先寄存在被告之倉庫,待稽查盤點後再提領貨物。原告不疑有他,遂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日,分別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價金、合計190 萬7,144 元予被告(下稱系爭買賣契約)。嗣於被告盤點稽查後即105 年4 月1 日,原告循例前往被告之內埔營業所欲領取附表一之貨品時,詎竟遭被告之倉庫人員以伊及李品澤與被告間尚有債務糾紛為由,主張抵銷並逕予扣抵系爭貨品,拒絕履行契約交付貨物。惟原告既與被告間就附表一所示之商品成立買賣契約並已交付價金,被告自有交付貨物予買受人之義務。 ㈡、備位部分: 另訴外人丁和公司(下稱丁和公司)與被告有500 多萬元之菸酒買賣契約,原告於105 年2 月18日因協助銷貨而載送貨物至丁和公司處並協助收取貨款,然因丁和公司與被告間尚有糾紛,丁和公司遂拒絕給付剩餘貨款190 萬元,原告遂受張貴洲之請託先行墊付190 萬元以協助當日帳目吻合,並約定此190 萬元可抵扣原告將來領取之貨品所應繳之貨款,惟被告卻主張原告附表一所繳納之價金係清償附表二所示商品之用云云,如此原告105 年2 月18日給付之190 萬元即無從扣抵貨款,被告受領此190 萬元即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致被告受有190 萬元之損害。 ㈢、基上,原告爰依民法第348 條第1 項、第179 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先位聲明:⒈被告應交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貨品。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備位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90 萬元。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則以: ㈠、因菸酒於市場交易上具有高度流通性,而在交易實務上,亦常有客戶於下單後旋即將該批貨物轉予他人或委由他人提領貨品之情形。被告均僅對出名下單訂購商品之客戶負契約上責任,至該出名客戶與其後手或受託領貨人間之內部關係,被告並不過問,對被告而言,只要出貨量與客戶訂貨數量相符即可,買賣契約僅存在於出名人與被告之間。本件從原告提出之發貨通知單、統一發票等資料觀之,系爭買賣契約皆是存在於李品澤與被告間,被告僅對李品澤負契約上責任,原告既未取得請求被告交付貨物之權利,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係當事人不適格。 ㈡、退萬步言,即便原告具有當事人適格,緣原告係被告之客戶,倘依被告之營業內規,客戶欲向被告購買貨品,應先下訂單予被告,並依據訂單上所載金額給付買賣價金後被告方得出貨。至於客戶倘有未打單即先領貨之情形,雖有違被告之營業內規,惟為基於服務客戶顧及商情,只要事後有補足訂單並給付價金,被告亦能勉為接受。原告於105 年2 月間,先後密集向被告所屬員工即訴外人林炳輝(下稱林炳輝)要求,在未下訂單亦未給付貨款之情況下先行提貨,日後再補訂單清償價金。上揭情形,林炳輝本不應出貨予原告,然林炳輝竟違反被告之營業內規,擅自出貨予原告,並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日,分別由原告及所屬業務即訴外人魏敏郎、李宜樺、徐子揚、鍾庭偉等人提領附表二所示貨品。渠等取貨時,林炳輝均會將原告等人所提領之商品名稱、數量記載於紙上,並要求原告等人簽名證明已領取。依提領紀錄所載,自105 年2 月3 日起至105 年3 月4 日止,原告等人已提領0.6 公升瓶裝金牌啤酒2996打、0.33公升罐裝台灣啤酒3135箱、0.33公升罐裝金牌啤酒5105箱。嗣原告雖以補訂單方式清償其所積欠之部分價金,惟原告迄今尚積欠被告0.6 公升瓶裝金牌啤酒360 打、0.33公升罐裝台灣啤酒717 箱、0.33公升罐裝金牌啤酒2012箱等貨品之價金至少180 萬元未清償。 ㈢、原告所述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時日下單並給付價金,惟事實上係其中105 年3 月25日、105 年3 月31日之訂單為原告先行提貨後再以補訂單之方式清償前向被告提領貨品所積欠之價金,至105 年3 月29日之訂單,原告已於同日簽收該等貨品並出售予訴外人黃昌隆(下稱黃昌隆),而黃昌隆亦已於同日下午自被告倉庫提領附表一編號2 至4 之商品。綜上,附表一編號1 、5 至7 之商品訂單及價金為原告補訂單以清償先前已預先提領貨品之價金,既然原告及黃昌隆皆已經領貨,故原告先位之訴顯無理由。 ㈣、原告所提備位聲明部分,因基礎事實不同一,故被告不同意原告追加。且原告於105 年2 月18日繳納之190 萬元係原告用以清償當日積欠被告之貨款,與附表一貨物、貨款並無關係。被告從未委託原告銷貨,亦從未授權任何員工與原告作成任何銷貨約定,更不可能有原告所謂被告獲張貴洲同意其抵扣貨款之情事,即便原告與丁和公司間有代墊款項之債務關係存在,亦與被告無涉等語置辯,並聲明:如主文所示。四、兩造不爭執事項及爭點: ㈠、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209頁反面) ⒈ 原告曾以李品澤之名義向被告購買附表一、二所示之貨品。⒉ 原告曾於105 年2 月18日給付被告委託保管貨款之保全公司500 萬元、105 年3 月25日給付被告29萬3,985 元、同年月29日給付被告54萬1,991 元、同年月31日給付被告107 萬1,168 元(本院卷第35頁原證4 存款送款簿存款人為李品澤)。 ⒊ 本院卷第160 至167 頁原證5 為證人張貴洲之筆記。本院卷第168頁原證6 錄音光碟為原告與張貴洲談話之內容。 ㈡、兩造爭點: ⒈ 原告提起本件先位訴訟是否有當事人適格? ⒉ 系爭買賣契約是存在於何人間? ⒊ 附表一編號1、5至7之貨物原告是否已領貨? ⒋ 附表一編號2 至4 之貨物究竟最終為何人買受?是否已領取? ⒌ 原告備位主張105 年2 月18日給付被告委託保管貨款之保全公司之190萬元為不當得利,是否有理由?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就特定訴訟得以自己名義為原告或被告之資格,謂之當事人適格。本件原告主張其為附表一貨物之買受人,並基於系爭買賣契約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履行契約等語,被告則抗辯系爭買賣契約是存在於李品澤與伊之間,原告並無當事人適格云云。然查,原告既主張其為系爭買賣契約之當事人,其即具有當事人適格,至於系爭買賣契約究係存在何人間,此為原告主張有無理由之問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仍具有當事人適格,被告上開辯詞,顯有誤會。 ㈡、本件原告主張其為系爭買賣契約之當事人,附表一貨物皆為其借用李品澤名義買受,貨物皆為其領取,貨款也由其給付,被告亦明知等語,並提出被告公司菸酒發貨通知單、售貨單查詢、統一發票及存款送款簿等文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9至35頁),被告則以系爭買賣契約係存在於伊與李品澤間,原告借李品澤名義為其與李品澤間之關係,伊只會依相關單據認定契約當事人等語置辯。經查,原告提出之前揭菸酒發貨通知單等文件上均記載客戶係李品澤,故被告抗辯系爭買賣契約係存在於伊與李品澤間等語,衡與實情相符。又證人李品澤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我有借我的名字給原告買,通常都是原告要買什麼跟我講,由我出面,或是原告告訴我,我直接告訴公賣局(即被告)那部分是被告要買的,公賣局都會知道,附表一貨物都是原告買的等語;證人張貴洲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李品澤的司機會購買貨品,原告也會購買貨品,李品澤當時說他跟原告買的就記在一起,他們會共同付款。我不知道他們是什麼關係,有時候他們會一起付款,有時候是各自付款,我不知道貨品是何人去拿,但訂購時兩人都會來訂購,有時候會區分哪部分是誰的,原告會給我他的手稿,李品澤也會傳訂單給我告訴我原告要出什麼貨品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74 至178 頁)。觀諸前揭證人證言可知,李品澤雖會告訴張貴洲哪部分是原告買的,然依張貴洲之上開證言:訂購時原告及李品澤皆會來,其不知道原告與李品澤是什麼關係、也不知道貨物由何人領取等語,衡情張貴洲雖知有部分貨物是原告買受,然依其認知應係李品澤向被告買受後隨即轉售給原告,由原告直接付款、領貨。即便原告及李品澤有明確告知張貴洲附表一貨物是原告購買,然此亦為原告與張貴洲之關係,尚難認定被告有授權張貴洲為實際買賣契約當事人之認定,衡情被告每日訂單出賣量龐大,且菸酒商品出賣後買受人旋即將貨物轉手、為求快速直接由新買受人付款、領貨之情形亦不少見,被告應不可能一一審閱實際契約買受人為何人,故被告抗辯伊皆以領貨單、發票上實際名義人為何人為準判斷契約當事人等情,實屬合理。本件原告提出之附表一貨物前揭相關領貨單等文件上之買受人既然皆記載李品澤,系爭買賣契約應存在於李品澤與被告間,原告既非契約當事人,自無取得向被告請求交付貨物之權利,應由李品澤基於系爭買賣契約向被告請求給付附表一貨品。 ㈢、基上,原告既非系爭買賣契約之當事人,其並未取得請求被告交付附表一貨品之權利,則附表一之貨物是否已經領貨此節,即無須論述。原告先位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備位部分: ⒈ 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參照)。次按不當得利依其類型可區分為「給付型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前者係基於受損人之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後者乃由於給付以外之行為(受損人、受益人、第三人之行為)或法律規定或事件所成立之不當得利。在「給付型之不當得利」應由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人(即受損人),就不當得利成立要件中之「無法律上之原因」負舉證責任;亦即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對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應負舉證責任,即應證明他方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其受有損害。而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係指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故前述主張該項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應舉證證明該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本件原告主張其於105 年2 月18日協助被告送貨至丁和公司,並替丁和公司代墊190 萬元給張貴洲作帳,以扣抵原告之後之貨款,原告經由交付現金之方式將190 萬元交付被告,依前揭說明,若原告主張被告係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則屬前述給付型不當得利,應由原告舉證證明其所為該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 ⒉ 原告主張其於105 年2 月18日有給付190 萬元給被告委託保管貨款之保全公司等情,雖為被告所不爭執,然被告抗辯此190 萬元為原告當日買貨物之貨款,與本件無涉等語。經查,原告主張其105 年2 月18日給付之190 萬元是幫丁和公司墊付款項,實際買賣契約係存在丁和公司與被告間等語,為被告所否認,原告復未能另行舉證以實其說,實難信為真實,且即便原告所述為真,其確實幫丁和公司代墊款項,然被告受領系爭190 萬之法律上原因即為被告與丁和公司之買賣契約,並非無法律上原因,原告應向丁和公司主張不當得利。原告復主張張貴洲同意將系爭190 萬元扣抵附表二貨物之貨款,然被告現今於訴訟中抗辯原告於附表一所付之款項是支付附表二之貨物,導致系爭105 年2 月18日給付之190 萬元無從扣抵,被告即成立不當得利云云,然若依原告主張,其於105 年2 月18日給付190 萬元是為抵付附表二貨品之貨款,被告受領190 萬元之法律上原因即為其與原告間就附表二貨物之買賣關係,並非無法律上原因。即便原告主張其多付一次190 萬元卻未領取貨物(即附表一部分),原告亦應就附表一所示之給付款項部分主張不當得利,原告於105 年2 月18日給付之190 萬元並非不當得利。 ⒊ 再者,證人張貴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105 年2 月18日190 萬元是原告提的500 萬元貨品的錢,當日原告總共提712 萬2,764 元的貨物,李品澤付款203 萬5,800 元,剩下500 多萬元我不願意墊付,就叫原告直接拿去保全公司等語;證人李品澤於本院審理中證稱:105 年2 月18日190 萬元為當天貨款的錢,500 萬元就是當天的貨款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76 至178 頁),由前揭證人證述可知,原告105 年2 月18日給付之190 萬元是給付當日原告購買貨物之貨款,原告主張系爭190 萬元是要抵扣將來貨款,核與證人證述不符,原告此部分主張是否屬實,實非無疑。原告復未能另行舉證以實其說,其備位部分主張,實屬無據。 ⒋ 綜上,原告無法證明被告受領105 年2 月18日給付190 萬元之款項為無法律上原因,故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原告先位基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交付如附表所示之貨品,備位基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90 萬元,均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王碩禧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張彩霞 附表一 ┌──┬───────┬─────┬─────┬─────┬───────┐ │編號│商品名稱 │單價 │數量 │折扣後金額│日期 │ ├──┼───────┼─────┼─────┼─────┼───────┤ │1 │0.33公升金牌台│571.4元/箱│500箱 │27萬9,986 │105年3月25日 │ │ │灣啤酒罐裝6入 │ │ │元 │ │ ├──┼───────┼─────┼─────┼─────┼───────┤ │2 │0.33公升台灣啤│548.26元/ │100箱 │5 萬3,758.│105年3月29日 │ │ │酒罐裝6入 │箱 │ │88元 │ │ ├──┼───────┼─────┼─────┼─────┼───────┤ │3 │0.33公升金牌台│571.4元/箱│100箱 │5 萬5,997.│105年3月29日 │ │ │灣啤酒罐裝6入 │ │ │2元 │ │ ├──┼───────┼─────┼─────┼─────┼───────┤ │4 │0.6 公升瓶裝金│480元/打 │864打 │40萬6,425.│105年3月29日 │ │ │牌台灣啤酒 │ │ │6 元 │ │ ├──┼───────┼─────┼─────┼─────┼───────┤ │5 │0.33公升罐裝台│548.4元/箱│500箱 │26萬8,716 │105年3月31日 │ │ │灣啤酒 │ │ │元 │ │ ├──┼───────┼─────┼─────┼─────┼───────┤ │6 │0.33公升金牌台│571.4元/箱│1100箱 │61萬5,969.│105年3月31日 │ │ │灣啤酒罐裝6入 │ │ │2 元 │ │ ├──┼───────┼─────┼─────┼─────┼───────┤ │7 │0.6 公升瓶裝金│480元/打 │288打 │13萬5,475.│105年3月31日 │ │ │牌台灣啤酒 │ │ │2 元 │ │ └──┴───────┴─────┴─────┴─────┴───────┘ 附表二 ┌──────┬──┬─────────┬────┬─────┐ │日期 │趟數│先行取貨品名 │數量 │取貨人 │ ├──────┼──┼─────────┼────┼─────┤ │105年2月3日 │1 │0.6公升瓶裝金啤 │50打 │李宜樺 │ ├──────┼──┼─────────┼────┤ │ │ │ │0.33公升罐裝金啤 │50箱 │ │ ├──────┼──┼─────────┼────┤ │ │ │2 │0.33公升罐裝金啤 │100箱 │ │ ├──────┼──┼─────────┼────┤ │ │ │ │0.6公升瓶裝金啤 │144打 │ │ ├──────┼──┼─────────┼────┼─────┤ │ │3 │0.33公升罐裝金啤 │200箱 │張喜寧 │ ├──────┼──┼─────────┼────┤ │ │ │ │0.33公升罐裝台啤 │200箱 │ │ ├──────┼──┼─────────┼────┼─────┤ │ │4 │0.6公升瓶裝金啤 │116打 │魏敏郎 │ ├──────┼──┼─────────┼────┼─────┤ │ │5 │0.6公升瓶裝金啤 │72打 │鍾庭偉 │ ├──────┼──┼─────────┼────┼─────┤ │ │6 │0.6公升瓶裝金啤 │72打 │張喜寧 │ ├──────┼──┼─────────┼────┤ │ │ │ │0.33公升罐裝金啤 │100箱 │ │ ├──────┼──┼─────────┼────┼─────┤ │ │7 │0.6公升瓶裝金啤 │216打 │張喜寧 │ ├──────┼──┼─────────┼────┤ │ │ │ │0.33公升罐裝金啤 │100箱 │ │ ├──────┼──┼─────────┼────┼─────┤ │105年2月4日 │1 │0.33公升罐裝台啤 │25箱 │李宜樺 │ ├──────┼──┼─────────┼────┤ │ │ │ │0.33公升罐裝金啤 │90箱 │ │ ├──────┼──┼─────────┼────┤ │ │ │ │0.6公升瓶裝金啤 │164打 │ │ ├──────┼──┼─────────┼────┼─────┤ │ │3 │0.33公升罐裝台啤 │100箱 │鍾庭偉 │ ├──────┼──┼─────────┼────┤ │ │ │ │0.33公升罐裝金啤 │100箱 │ │ ├──────┼──┼─────────┼────┼─────┤ │ │4 │0.33公升罐裝金啤 │200箱 │張喜寧 │ ├──────┼──┼─────────┼────┤ │ │ │ │0.33公升罐裝台啤 │200箱 │ │ ├──────┼──┼─────────┼────┼─────┤ │105年2月5日 │1 │0.33公升罐裝金啤 │20箱 │李宜樺 │ ├──────┼──┼─────────┼────┤ │ │ │ │0.33公升罐裝台啤 │15箱 │ │ ├──────┼──┼─────────┼────┤ │ │ │ │0.6公升瓶裝金啤 │148打 │ │ ├──────┼──┼─────────┼────┼─────┤ │ │2 │0.6公升瓶裝金啤 │100打 │魏敏郎 │ ├──────┼──┼─────────┼────┤ │ │ │ │0.33公升罐裝金啤 │50箱 │ │ ├──────┼──┼─────────┼────┤ │ │ │ │0.33公升罐裝台啤 │20箱 │ │ ├──────┼──┼─────────┼────┼─────┤ │ │3 │0.6公升瓶裝金啤 │30打 │徐子揚 │ ├──────┼──┼─────────┼────┤ │ │ │ │0.33公升罐裝金啤 │20箱 │ │ ├──────┼──┼─────────┼────┤ │ │ │ │0.33公升罐裝台啤 │20箱 │ │ ├──────┼──┼─────────┼────┼─────┤ │ │4 │0.33公升罐裝金啤 │100箱 │李宜樺 │ ├──────┼──┼─────────┼────┤ │ │ │ │0.33公升罐裝台啤 │50箱 │ │ ├──────┼──┼─────────┼────┼─────┤ │ │5 │0.33公升罐裝金啤 │200箱 │張喜寧 │ ├──────┼──┼─────────┼────┤ │ │ │ │0.33公升罐裝台啤 │100箱 │ │ ├──────┼──┼─────────┼────┤ │ │ │ │0.6公升瓶裝金啤 │72打 │ │ ├──────┼──┼─────────┼────┤ │ │ │6 │0.6公升瓶裝金啤 │40打 │ │ ├──────┼──┼─────────┼────┤ │ │ │ │0.33公升罐裝台啤 │50箱 │ │ ├──────┼──┼─────────┼────┼─────┤ │105年2月15日│1 │0.33公升罐裝台啤 │50箱 │李宜樺 │ ├──────┼──┼─────────┼────┤ │ │ │ │0.33公升罐裝金啤 │190箱 │ │ ├──────┼──┼─────────┼────┤ │ │ │ │0.6公升瓶裝金啤 │82打 │ │ ├──────┼──┼─────────┼────┼─────┤ │ │2 │0.6公升瓶裝金啤 │72打 │魏敏郎 │ ├──────┼──┼─────────┼────┤ │ │ │ │0.33公升罐裝台啤 │50箱 │ │ ├──────┼──┼─────────┼────┤ │ │ │ │0.33公升罐裝金啤 │50箱 │ │ ├──────┼──┼─────────┼────┼─────┤ │ │3 │0.6公升瓶裝金啤 │72打 │鍾庭偉 │ ├──────┼──┼─────────┼────┼─────┤ │ │4 │0.6公升瓶裝金啤 │30打 │李宜樺 │ ├──────┼──┼─────────┼────┼─────┤ │ │5 │0.33公升罐裝台啤 │100箱 │張喜寧 │ ├──────┼──┼─────────┼────┤ │ │ │ │0.33公升罐裝金啤 │200箱 │ │ ├──────┼──┼─────────┼────┤ │ │105年2月16日│1 │0.6公升瓶裝金啤 │144打 │ │ ├──────┼──┼─────────┼────┤ │ │ │ │0.33公升罐裝金啤 │100箱 │ │ ├──────┼──┼─────────┼────┼─────┤ │ │2 │0.33公升罐裝台啤 │20箱 │李宜樺 │ ├──────┼──┼─────────┼────┤ │ │ │ │0.33公升罐裝金啤 │20箱 │ │ ├──────┼──┼─────────┼────┼─────┤ │ │3 │0.33公升罐裝台啤 │200箱 │張喜寧 │ ├──────┼──┼─────────┼────┤ │ │ │ │0.33公升罐裝金啤 │200箱 │ │ ├──────┼──┼─────────┼────┤ │ │ │5 │0.6公升瓶裝金啤 │72打 │ │ ├──────┼──┼─────────┼────┤ │ │ │ │0.33公升罐裝金啤 │100箱 │ │ ├──────┼──┼─────────┼────┤ │ │ │ │空箱 │30箱 │ │ ├──────┼──┼─────────┼────┼─────┤ │105年2月17日│2 │0.6公升瓶裝金啤 │90打 │李宜樺 │ ├──────┼──┼─────────┼────┤ │ │ │ │0.33公升罐裝金啤 │20箱 │ │ ├──────┼──┼─────────┼────┤ │ │ │ │0.33公升罐裝台啤 │60箱 │ │ ├──────┼──┼─────────┼────┼─────┤ │ │4 │0.33公升罐裝台啤 │100箱 │張喜寧 │ ├──────┼──┼─────────┼────┤ │ │ │ │0.33公升罐裝金啤 │200箱 │ │ ├──────┼──┼─────────┼────┤ │ │ │ │0.6公升瓶裝金啤 │72打 │ │ ├──────┼──┼─────────┼────┼─────┤ │105年2月18日│1 │0.6公升瓶裝金啤 │72打 │魏敏郎 │ ├──────┼──┼─────────┼────┤ │ │ │ │0.33公升罐裝台啤 │20箱 │ │ ├──────┼──┼─────────┼────┤ │ │ │ │0.33公升罐裝金啤 │20箱 │ │ ├──────┼──┼─────────┼────┼─────┤ │ │2 │0.33公升罐裝台啤 │200箱 │張喜寧 │ ├──────┼──┼─────────┼────┤ │ │ │ │0.33公升罐裝金啤 │200箱 │ │ ├──────┼──┼─────────┼────┤ │ │105年2月19日│ │0.33公升罐裝金啤 │100箱 │ │ ├──────┼──┼─────────┼────┼─────┤ │105年2月20日│ │0.33公升罐裝台啤 │200箱 │徐子揚 │ ├──────┼──┼─────────┼────┼─────┤ │ │ │0.33公升罐裝金啤 │200箱 │張喜寧 │ ├──────┼──┼─────────┼────┼─────┤ │105年2月22日│1 │0.33公升罐裝台啤 │10箱 │李宜樺 │ ├──────┼──┼─────────┼────┤ │ │ │ │0.33公升罐裝金啤 │10箱 │ │ ├──────┼──┼─────────┼────┼─────┤ │ │3 │0.33公升罐裝金啤 │200箱 │張喜寧 │ ├──────┼──┼─────────┼────┼─────┤ │105年2月23日│1 │0.6公升瓶裝金啤 │72打 │魏敏郎 │ ├──────┼──┼─────────┼────┤ │ │ │ │0.33公升罐裝金啤 │80箱 │ │ ├──────┼──┼─────────┼────┤ │ │ │ │0.33公升罐裝台啤 │20箱 │ │ ├──────┼──┼─────────┼────┼─────┤ │ │2 │0.33公升罐裝金啤 │20箱 │李宜樺 │ ├──────┼──┼─────────┼────┤ │ │ │ │0.33公升罐裝台啤 │10箱 │ │ ├──────┼──┼─────────┼────┼─────┤ │ │4 │0.33公升罐裝金啤 │40箱 │徐子揚 │ ├──────┼──┼─────────┼────┼─────┤ │ │5 │0.33公升罐裝金啤 │100箱 │張喜寧 │ ├──────┼──┼─────────┼────┤ │ │ │ │0.33公升罐裝台啤 │200箱 │ │ ├──────┼──┼─────────┼────┤ │ │105年2月24日│1 │0.6公升瓶裝金啤 │144打 │ │ ├──────┼──┼─────────┼────┤ │ │ │ │0.33公升罐裝金啤 │100箱 │ │ ├──────┼──┼─────────┼────┼─────┤ │ │2 │0.6公升瓶裝金啤 │72打 │李宜樺 │ ├──────┼──┼─────────┼────┤ │ │ │ │0.33公升罐裝台啤 │50箱 │ │ ├──────┼──┼─────────┼────┼─────┤ │ │4 │0.6公升瓶裝金啤 │50打 │徐子揚 │ ├──────┼──┼─────────┼────┤ │ │ │ │0.33公升罐裝台啤 │30箱 │ │ ├──────┼──┼─────────┼────┼─────┤ │105年2月25日│1 │0.6公升瓶裝金啤 │72打 │張喜寧 │ ├──────┼──┼─────────┼────┤ │ │ │ │0.33公升罐裝台啤 │100箱 │ │ ├──────┼──┼─────────┼────┼─────┤ │ │2 │0.6公升瓶裝金啤 │72打 │魏敏郎 │ ├──────┼──┼─────────┼────┤ │ │ │ │0.33公升罐裝金啤 │40箱 │ │ ├──────┼──┼─────────┼────┼─────┤ │ │3 │0.33公升罐裝金啤 │10箱 │李宜樺 │ ├──────┼──┼─────────┼────┤ │ │ │ │0.6公升瓶裝金啤 │10打 │ │ ├──────┼──┼─────────┼────┼─────┤ │ │4 │0.33公升罐裝金啤 │200箱 │張喜寧 │ ├──────┼──┼─────────┼────┤ │ │ │ │0.33公升罐裝台啤 │100箱 │ │ ├──────┼──┼─────────┼────┤ │ │ │5 │0.6公升瓶裝金啤 │72打 │ │ ├──────┼──┼─────────┼────┤ │ │ │ │0.33公升罐裝金啤 │100箱 │ │ ├──────┼──┼─────────┼────┼─────┤ │105年2月26日│1 │0.33公升罐裝金啤 │60箱 │李宜樺 │ ├──────┼──┼─────────┼────┼─────┤ │ │3 │0.33公升罐裝金啤 │200箱 │張喜寧 │ ├──────┼──┼─────────┼────┤ │ │ │ │0.33公升罐裝台啤 │100箱 │ │ ├──────┼──┼─────────┼────┼─────┤ │105年3月1日 │1 │0.33公升罐裝金啤 │65箱 │李宜樺 │ ├──────┼──┼─────────┼────┤ │ │ │ │0.33公升罐裝台啤 │15箱 │ │ ├──────┼──┼─────────┼────┤ │ │ │ │0.6公升瓶裝金啤 │112打 │ │ ├──────┼──┼─────────┼────┼─────┤ │ │2 │0.6公升瓶裝金啤 │72打 │魏敏郎 │ ├──────┼──┼─────────┼────┤ │ │ │ │0.33公升罐裝台啤 │60箱 │ │ ├──────┼──┼─────────┼────┤ │ │ │ │0.33公升罐裝金啤 │70箱 │ │ ├──────┼──┼─────────┼────┼─────┤ │ │5 │0.6公升瓶裝金啤 │72打 │張喜寧 │ ├──────┼──┼─────────┼────┤ │ │ │ │0.33公升罐裝台啤 │100箱 │ │ ├──────┼──┼─────────┼────┤ │ │ │6 │0.33公升罐裝台啤 │100箱 │ │ ├──────┼──┼─────────┼────┤ │ │ │ │0.33公升罐裝金啤 │200箱 │ │ ├──────┼──┼─────────┼────┼─────┤ │105年3月2日 │1 │0.6公升瓶裝金啤 │174打 │李宜樺 │ ├──────┼──┼─────────┼────┤ │ │ │ │0.33公升罐裝金啤 │20箱 │ │ ├──────┼──┼─────────┼────┼─────┤ │ │2 │0.33公升罐裝台啤 │60箱 │魏敏郎 │ ├──────┼──┼─────────┼────┤ │ │ │ │0.33公升罐裝金啤 │60箱 │ │ ├──────┼──┼─────────┼────┼─────┤ │ │5 │0.33公升罐裝台啤 │100箱 │張喜寧 │ ├──────┼──┼─────────┼────┤ │ │ │ │0.33公升罐裝金啤 │300箱 │ │ ├──────┼──┼─────────┼────┤ │ │105年3月3日 │1 │0.33公升罐裝台啤 │200箱 │ │ ├──────┼──┼─────────┼────┤ │ │ │ │0.33公升罐裝金啤 │300箱 │ │ ├──────┼──┼─────────┼────┤ │ │ │ │0.6公升瓶裝金啤 │72打 │ │ ├──────┼──┼─────────┼────┤ │ │ │2 │0.33公升罐裝台啤 │100箱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