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7號原 告 許進祥即玉山當舖 被 告 徐力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應與吳一慧即名人企業社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10,000 元及被告應給付原告350,000 元,經本院以通常訴訟事件審理後,原告於民國105 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表明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50,000 元,而對吳一慧部分為訴之撤回及對被告部分為訴之聲明減縮,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屬500,000 元以下,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裁定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