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0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張東瑞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被 告 保證責任屏東縣高屏椰子運銷合作社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暨反訴原告 蔡水明 被 告 蔡惠如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律師 被 告 蔡銀國 聚善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芷緁 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6 年5 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