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0號原 告 涂金貝 涂貴所 吳淑媔 涂慶泉 涂本義 涂 秀 被 告 德旺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7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分別於同年月27、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6 張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 份、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 份、上訴抗告查詢清單1 份及收費答詢表7 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