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立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李紘慶 賴緯勝 蔡家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紘慶、賴緯勝、蔡家慶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萬3,7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3,5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