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76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長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光輝 上列聲請人與祥福環保工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祥福環保工程實業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於聲請狀增列債務人祥福環保工程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送達地址。 四、請提出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影本(需有收件人簽章於上) 五、請提出契約書、統一發票或其他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