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66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欽 上列聲請人與古照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GB0000000 、GB0000000 )之退票理由單或債務人古照安為拒絕往來戶之證明。 二、請提出債務人古照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