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85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安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宜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墾丁巡航海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故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32,073元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買賣契約、有債務人簽收之送貨單或收據等相關費用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