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27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劉又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勝輝企業社、盧其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經查債務人勝輝企業社係為合夥組織型態,故應更正債務人李美慧即勝輝企業社為「債務人勝輝企業社、法定代理人李美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