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8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884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張慶鴻 上列聲請人與沅建企業有限公司、陳俊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經查,2 紙支票之發票人均為沅建企業有限公司,故請釋明得對債務人陳俊安請求票款新臺幣370,000 元之依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