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46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上列聲請人與林秀雄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本件聲請人所提之出貨單(出貨單號:A0000000),依其形式上記載,該出貨單係由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出,故請釋明得對債務人林秀雄請求貨款新臺幣49,200之依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