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881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建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吉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故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合約書、各項費用收據明細等,須可看出請求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二、請提出債務人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