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160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郭定銘即大墾丁煤氣行 上列聲請人與旺宏銘即王鳳銘即洗特樂自助洗衣恆春加盟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洗特樂自助洗衣恆春加盟店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 二、請釋明對債務人請求欠款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如契約書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