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160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郭定銘即大墾丁煤氣行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旺宏銘即王鳳銘即洗特樂自助洗衣恆春加盟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旺宏銘即王鳳銘即洗特樂自助洗衣恆春加盟店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7 日裁定命其補正旺宏銘即王鳳銘即洗特樂自助洗衣恆春加盟店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釋明對債務人請求欠款之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聲請人於106 年8 月10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