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28號聲 請 人 王靜雯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之聲請狀附表記載有如下列所示之錯誤,請更正附表之內容: ㈠付款人應記載支票之付款銀行。(彰化商業銀行恆春分行)㈡發票人應記載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崴勝土木包工業王家駿)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