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8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陳妍靜即陳小清 代 理 人 呂帆風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宗言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合併,並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案,本件更生程序由存續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續行,合先敘明。 二、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144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1 個月為1 期,分6 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7,362 元,總清償金額530,064 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49.3% 。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1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106 司執消債更48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債權人可決。 四、經查: ㈠債務人陳稱其現受雇於第三人陳○正,於第三人陳○正開設之陳家檳榔(屏東市○○路000 號)擔任服務人員,負責於攤位包裝與販售檳榔,每月薪資約為23,000元至24,000元等情業經債務人陳述明白,且提出第三人陳○正出具之在職證明書、薪資表等件為憑,又依卷附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所示,債務人於103 、104 、105 年間申報所得皆為0 元,應足認定債務人除上開自承之檳榔攤收入外應已無其他收入來源,爰以其所自承之23,500元為其每月實際可支配所得。 ㈡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當有租屋居住之必要,現承租屏東縣屏東縣○○市○○路000 號之2 二樓房屋居住使用,房租每月3,600 元,亦有房屋租賃契約書1 份可稽。上開數額未逾一般個人在外租屋之行情,堪認合理妥適。此外,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膳食費、交通費、水電、瓦斯、通訊費、醫療費及雜支合計12,388元,連同上開租金3,600 元,總計15,988元。核其款項均屬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所列數額亦在合理範圍內,雖高於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7 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388元,惟其陳報之數額尚包含租金在內,堪認債務人所列必要支出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適當。 五、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 項設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向債務人投保之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查結果,債務人所有之保單價值為11,669元業據債務人同意將上開保單價值之數額平均納入更生方案每期清償金額,從而每期清償金額可提高為7,362 元。參照上開規定,以上開保單價值加計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共1,703,669 元【計算式:11669 +(23500 × 72)=0000000 】,扣除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需生活費用1,151,136 元【計算式:(12388 +3600)×72=0000000 】 ,所剩552,533 元【計算式:0000000 -0000000 =552533】,僅須其中10分之9 即497,280 元【計算式:552533×9/ 10=497280,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之清償總額為530,064 元,已高出32,784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六、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此外,復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各款所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爰併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7,362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49.30% │ │5.債務總金額:1,075,076元。 │ │6.清償總金額:530,064元。 │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 │ 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債權人 │債權金額 │第1 至72期│6 年清償總額│ │ │ │ │每期金額 │ │ ├──┼────────┼──────┼─────┼──────┤ │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53,100│ 364│ 26,20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98,894│ 677│ 48,744│ │ │有限公司 │ │ │ │ ├──┼────────┼──────┼─────┼──────┤ │ 3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157,367│ 1,078│ 77,616│ │ │有限公司 │ │ │ │ ├──┼────────┼──────┼─────┼──────┤ │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364,927│ 2,499│ 179,92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5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 89,812│ 615│ 44,280│ │ │有限公司 │ │ │ │ ├──┼────────┼──────┼─────┼──────┤ │ 6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 45,955│ 314│ 22,60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7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 159,347│ 1,091│ 78,552│ │ │有限公司 │ │ │ │ ├──┼────────┼──────┼─────┼──────┤ │ 8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90,624│ 621│ 44,712│ │ │有限公司(原債權│ │ │ │ │ │人大眾商業銀行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9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 15,050│ 103│ 7,416│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總計│ │ 1,075,076│ 7,362│ 530,064│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