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74號聲 請 人 赫茲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百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勝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陳明本件請求之本票(票據號碼:TH0000000 )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不得早於到期日105年11月19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