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93號聲 請 人 福盛亞洲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辛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文雄、楊樹雄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聲請人繳納裁判費1,000元,故應補繳1,000元之裁判費。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