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06號聲 請 人 維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柏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建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補正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240969、CH0000000 、CH0000000 、CH0000000 、CH0000000 、CH0000000 、CH0000000 、CH0000000 、CH0000000 、CH0000000 、CH0000000 、CH0000000 、CH0000000 、CH0000000 、CH0000000 )十五紙之提示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本件聲請附表所載之到期日是否即為提示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