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92號原 告 劉清良 訴訟代理人 陳秉宏律師 被 告 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枝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79,1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