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70號原 告 禾企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治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158,227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7,0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憲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