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6號原 告 威日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睿諺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複 代理 人 梁志偉律師 被 告 溢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雄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由受命法官於民國一0七年三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婕妤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