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09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長龍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龍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蔡紘濬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可釋明相對人未依約給付貨物(違約)之釋明文件(如書面契約、催告函、收件回執等)。 ㈡請釋明利息起算日「自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依據為何?並載明年、月、日,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