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452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晉有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菁 上列聲請人與上品石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上品石材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契約書、統一發票、支票等,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歐美石材美容公司之匯款帳戶為本件聲請人之證明文件;並應提出歐美石材美容公司、晉有石材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皆為黃怡菁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