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19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上海飼料工廠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上海飼料工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承上,若原陳報之法定代理人有死亡者,則應陳報公司其他董事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並應提出全部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經核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附證五之收款狀況表及匯款紀錄,查該匯款紀錄於105 年2 月3 日匯款之金額係為新臺幣(下同)22,498元,然收款狀況表記入清償之金額則載為「18,498元」,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已清償之金額4,000 元部分何以未記入?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否則應更正本件請求標的金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