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5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579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達曄鋼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侖 相 對 人 陳俊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陳俊甫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陳俊甫給付借款新臺幣30,000元,然未據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釋明其對陳俊甫請求給付貨款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雖於107 年12月27日陳報相對人陳俊甫最新之戶籍謄本及催告函回執,然並未提出債權釋明文件,尚難遽以認定本件請求權之存在,故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資料,尚未達釋明之程度,因此,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