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43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永吉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永吉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