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9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977號債 權 人 樂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蓮塘 債 務 人 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煜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又債務人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及董事均突然辭任,經其原法定代理人侯尊中向本院聲請選任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並經本院107 年度司字第1 號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民事裁定,選任林煜喆為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並有該107 年度司字第1 號民事裁定附卷可憑,併予敘明。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