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25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蔡國源即菳樺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之請求標的金額究係為新臺幣739,991 元?亦或為739,990 元?並應釋明其計算式及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陳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