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30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澄明環境清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麗華 上列聲請人與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於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欄位加蓋印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