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9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962號債 權 人 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樑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坤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清楚可供辨識之退票理由單。 二、據台端所提之支票,其受款人應係「李麗華」,為何由貴公司提出本件聲請?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