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162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楊宏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章連福、戴玉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本件之債權證明文件,即上海飼料工廠有限公司出貨單之內容,債權人應為海飼料工廠有限公司,客戶名稱則為章連福,故請釋明聲請人楊宏之請求權依據,或是否更正債權人為上海飼料工廠有限公司,聲請人楊宏為法定代理人;另釋明對債務人戴玉珠得請求連帶給付之請求權依據。 二、請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即應提出載有聲請人與債務人簽章之買賣契約、貨物訂購單、貨物簽收單或統一發票等)三、請提出債務人章連福、戴玉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司法事務官